女儿未得财产,老母亲还用不用赡养?
时间:2020-12-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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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大娘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也都分出去单过了。由于张大娘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又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条件比较困难。张大娘的两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只有女儿李某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也不来看她。张大娘一气之下找到了法援工作站,要求女儿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负担张大娘看病医疗费的三分之一。但李某认为,当年在分家时,两个哥哥分得了家产,自己什么也没分到,又是出嫁的人,因此不会出任何费用给母亲。张大娘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咨询,是不是分家没给女儿钱,女儿就没有赡养我的义务了?
律师解析
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有关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无论家产得到与否或是多少,都不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虽未分到财产也不能摆脱尽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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