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太少,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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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10年前,我和前夫离婚了,法院判决孩子归我,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在物价上涨,孩子生活、医疗、教育消费支出较高,我无力负担,前夫月收入元,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双方为了离婚,往往在抚养费数额方面作出让步。同时,随着物价增长,子女成长,生活、医疗、教育支出增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
这时,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起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支付超过原协议或原判决的抚养费数额。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应为固定收入的20%到30%,包括季度奖、年终奖等固定性奖金。男方月收入为元,应支付的抚养费在2000元-3000元之间。
10年前,法院判决男方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着物价不断增长,10年后,1000元已经明显不足以负担子女的各项支出,男方的收入又相对较高。女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代理子女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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