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不加名,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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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赠与一方可否主张撤销赠与呢?
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离婚时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过户。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又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房产未过户登记或者赠与合同未公证等情况下,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赠与一方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分析如下:
虽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阻断赠与一方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是任意撤销是有条件的: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房产的权利转移以什么为标志呢?房产作为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即不动产权登记为标志。换句话说,房产过户前,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过户后,赠与一方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此外,如果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图示如下

作为受赠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赠与一方撤销赠与呢?顺流而下,是法律;逆流而上,是利益。
受赠一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及时将受赠房产过户,办理加名、更名手续,将不动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才是王道。如果由于房贷未还清等原因,导致过户手续纷繁复杂,一时半会儿无法过户,签订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签订赠与合同时,将合同约定为道德义务的赠与,并且约定赠与一方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约定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
那么,作为赠与一方,如果房屋过户了,或者合同公证了,哪怕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心灰意冷,也只能“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吗?No!补救的方法当然有,即法定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赠与一方有法定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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