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断绝父子(女)关系,能否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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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一个儿子李小某,妻子在李小某出生后不久因病去世,独自一人把李小某养大。十几年前,李某强烈反对李小某的婚事,李小某不从,两人发生激烈的冲突,一气之下两人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关系,从此不相往来,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扰,李小某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也不用承担赡养李某的义务。现李某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还患有糖尿病。李某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时,李小某以双方已断绝父子关系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与父母总有意见不合的时候,有时候还会吵起来,有的甚至一气之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女)关系书面协议书,约定双方从此不相往来,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扰,双方互不承担抚养或赡养等义务。那么签订类似的断绝父子(女)关系的书面协议书是否可以免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呢?下面就由《我顾问》来和大家谈谈“一纸断绝父子(女)关系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

断绝父子(女)关系的书面协议书是不可以约定免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原因如下:
第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断绝父子(女)关系并当然的把彼此的血缘关系解除,不管怎么约定,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所谓“百事孝为先”。

第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不仅仅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是晚辈对前辈的赡养。而且上述所说的子女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还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在本案例中,李某与李小某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书面协议书,并不能免除李小某赡养李某的义务。此协议是无效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所以不管协议怎么约定,李小某都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亲李某,决不能再以一纸断绝父子关系书面协议书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笔者认为:亲情诚可贵,血缘关系是先天注定的,子女血管流动的是父母的鲜血,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一纸断绝关系并不能断绝血缘关系。每一位父母含辛如苦地把自己的子女抚养成人,不容易,而且都是为了养儿防老和安享晚年。

其实,家庭生活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的标杆,但往往就是这个本应该最温暖的地方却会因为种种家庭事务变成是我们最不愿意去的地方。如果凭一己之力不能处理好这些家庭事务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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