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刚付完,新娘就跑了!彩礼还能返还吗?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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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及其家人返还80%的彩礼给男方。
案件详情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系被告李某甲的父母。2017年4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婚论嫁。按照当地习俗,双方先后举行了见面、登门、拉屋场、打日数等谈婚仪式,并于2017年12月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原告支付三被告订婚礼金元。
订婚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提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某甲借故推托。
2018年2月下旬,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李某甲回到娘家,并于2018年2月20日独自到省外务工。此后,原告朱某某再也无法联系被告李某甲。
因无法联系被告李某甲,且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沟通无果。2019年2月18日,原告朱某某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返还彩礼元。
庭审时,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李某甲均表示不愿与对方登记结婚。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亦无再进行婚姻登记的意愿,原告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在彩礼返还数额上,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共同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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