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法院给出了意见
好意同乘,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基于此,我们更需要明确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本文围绕其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裁判实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文,P114—120。
【案情摘要】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到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同意,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与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受伤。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及时救助,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元,乙承担30%,即元。二审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其他相关案例:
1、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有权作为一般受害者得到赔偿——陈兰珍诉校登奇等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理由,如果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否则该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
案号:(1993)扬民终字第65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无偿搭乘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乘车人损害的,搭车人按公平原则也应分担部分损失——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家声等案
本案要旨:无偿搭乘货车,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客车交通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给无偿乘车人造成损害,搭载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公平原则处理,无偿乘车人应分担部分损失。
案号:(2001)梧民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好意同乘情形下应酌定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号:(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总第88辑)
4、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不作为帮工关系而是好意同乘——费宗莲与程巧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不作为帮工关系而是好意同乘,这种搭乘与允许搭乘仍是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应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驾驶人对同行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而不是合同损害赔偿义务。
案号:(2008)六民一初字第1986号;(2009)宁民一终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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