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两个喜欢旅行的朋友,一起自驾游去西藏。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小达开着车,缓缓行驶在公路上,小伟在后座睡着了。
小达由于已经连开4小时,略感困倦,便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到空旷处,点燃一支烟,看着满天繁星,思考了三分钟人生后,回到车上,继续前行。
……
三分钟后,小达的手机铃声响起,他瞥了一眼来电显示,是后座的小伟。小达对小伟轻声说:“别闹!我开车呢,给我打什么电话。”便将电话挂断了。
……
三十分钟后,小达忽然觉得,空气好安静。叫小伟,无应答。回头一看,咦?人呢?
……
小伟在孤独寂寞的夜里,一步独行。心里委屈地想,我不就睡醒了,下车方便一下吗,我的存在感这么不强吗?丢了我三十分钟了,尼玛还没发现啊?这附近会不会有狼啊?灯光好暗,风好冷……就在泪花要飘出来的时候,电话响了。
“小伟你在哪里,我折回去接你!”
“你往回开,我往前走,我会和你相遇。”
当然,我今天要讲的案例,和这两位西藏自驾游的朋友无关。毕竟,咒人不好。
不止是自驾游,生活中,亲朋好友搭乘便车、顺风车,比比皆是。在法律上,一般将这种行为叫做“好意同乘”、“好意搭乘”,驾驶人为乘车人无偿提供乘车服务,而不要求相应的对价,其实质是好意施惠,一种情谊行为,体现了乐于助人的社会新风尚,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因此,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不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或者帮工关系。
但是,正因为车上多了一位乘客,驾驶人更应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谨慎开车,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自己、乘车人以及对其他人生命负责的行为。
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因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乘车人如果有过错,比如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明知他人无证酒驾等,就需要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具体如何担责呢?试举两例。
案例一:好先生“好意”开车载“同乘”的桃小姐,出去玩。路上,由于好先生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导致没有系安全带的桃小姐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好先生全责,桃小姐无责。桃小姐医疗费3万元。本案中,好先生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好先生的车虽然购买了保险,但是由于桃小姐属于“本车人员”,并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保险不予理赔。因为桃小姐没有系安全带,所以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好先生承担3*70%=2.1万元。
2.桃小姐承担3*30%=0.9万元。
案例二:好先生“好意”开车载“同乘”的桃小姐,出去玩。路上,好先生和怀先生的车相撞,导致没有系安全带的桃小姐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怀先生主责,好先生次责,桃小姐无责。桃小姐医疗费3万元。本案中,由于双方车辆都有责任,桃小姐的医疗费,可以找好先生和怀先生赔偿。由于桃小姐在好先生的车内,属于“本车人员”,好先生的保险是不予理赔的,而对于怀先生的车来说,桃小姐属于“第三者”,所以,怀先生的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具体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怀先生的交强险,理赔1万元。
2.剩余的3-1=2万元,由怀先生及其商业险承担2*70%=1.4万元,商业险理赔1万元,怀先生承担其余的0.4万元。
3.另外的2*30%=0.6万元,由好先生承担。但是由于桃小姐没有系安全带,所以这0.6万元中,由好先生承担0.6*70%=0.42万元,桃小姐自担0.6*30%=0.18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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