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与坦白如何界定?(刑事辩护·刑罚运用·立功)
我国现行刑法将立功与自首分离,设立了专条,规定了立功条件、档次、标准和分档激励等,至此才真正确立了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制度。
立功与坦白如何界定?
所谓立功,根据现行刑法第68条、第78条的规定,就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
由此可见,现行的立功制度没有照抄照搬原来“二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而是吸收了其合理成分,作出了更规范、更合理的规定,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标准不同。原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必须是重大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一般罪行必须达到“较多”,才能“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现行刑法则规定:“只要犯罪分子具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就认定为立功;“提出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也认定为立功。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立功成立的标准,从而扩大了立功的范围。
2、立功档次的划分不同。原司法解释把立功分为两个档次,即立功和视为立功,强调的是前者,按现行标准就是重大的立功才是立功。现行刑法把立功明确区分为立功和重大立功两档,把立功的定义奠基在一般立功上,而对什么是重大立功未予以界定,留待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去解决。
3、对立功的行为种类确定不同。原司法解释把立功的行为规定为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重大罪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证据,协助缉捕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线索等四种。现行刑法把立功明确规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两种。
4、文字的规范程度不同。“揭发检举”并用,系同义反复,修改为“揭发”更简明。“其他犯罪分子”修改为“他人犯罪行为”更简洁。“得到证实”修改为“查证属实”更准确。
根据现行刑法第68条,并参照第78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虽然都能够依法得到从宽的处理,但是从宽的程度并不相同。
根据现行刑法第68条规定,属于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却“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刑。
由于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后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予以研讨,以利于区分。
根据立法精神和相关法条规定,我们认为,一般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
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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