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是否认为有效?

时间:2020-12-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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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明确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相待,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大疾病的人的结婚自由。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所以,如若其不提前把病情如实告知,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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