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 强迫卖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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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法院对“少女因被逼卖淫跳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组织多名女性卖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方“从轻处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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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洪某连介绍嫖客,提成20%。2020年3月26日22时50分许,洪某连介绍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岁)在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裤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耿某卖淫,随后,耿某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跳下,施某秀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民警同时到达现场,施某秀还留在现场,王某绕、陈某不知去向,后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50天。用去医药费190946.65元,经鉴定,须后续治疗费28000元。经查,施某秀除自已卖淫外,还组织耿某、史某(14岁)、金某(16岁),马某(18岁)在钻石商务公寓实施卖淫活动,洪某连均容留在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


法院认为,施某秀除自己卖淫外,另组织4名女性实施卖淫行为,其中有三名女性系未成年人,且强迫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卖淫,导致该未成年人跳楼至重伤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绕参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并致受害人跳楼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洪某连在自己经营的商务公寓里面容留多名女性实施卖淫,且帮助招嫖,获取部分提成,其中有四名女性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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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下判决:施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5万元;王某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3万元;被告人洪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5万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驳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诉讼请求;作案工具手机2部、刀子1把,皮带1条予以没收。


网友热议


A:女孩一辈子毁了,而它11年后出来正是“风华正茂”的时节,还可以祸害不少人。受害人是未成年,作案人应该最高一等,该保护的是未成年受害人!


B:很多这种恶性犯罪,成年人为了摆脱重责,专门拉上几个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一旦出事就是最好的挡箭牌。


C:保护未成年罪犯,不保护未成年受害者,呵呵,别说啥后继帮扶,只有严惩恶魔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保护。


D:现在还未成年,你告诉我他11年之后出来才多大???到时候二十几岁罪犯的人生刚开始,受害者死了就死了


E:未成年该降低犯罪惩罚年龄,十岁以上就应该担负刑则,这样对未成年犯罪有威慑力,要不社会上 越来越严重未成年犯罪遏制不了,比如校园欺凌屡见不鲜,逼迫他人卖淫,逼迫他人吸毒,杀人放火。。


法律延伸阅读:强迫卖淫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卖淫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卖淫影响的是社会的风气,有卖淫行为就肯定会有嫖娼的行为,而有些卖淫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很多时候,行为人卖淫都是出于自愿的心理,但也有一些情况下是被强迫从而实施卖淫行为的。那么,强迫卖淫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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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强迫别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强迫者会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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