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审议的这些法律法规草案值得关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
2019年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其中。
中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多方认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资料图|视觉中国
对此,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亲子关系诉讼提高门槛
亲子关系诉讼门槛的提高,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的亮点之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
同时,为了避免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
——隔代探望权范围将有所限制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范围作出限制,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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