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合同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亮点颇多。总体上看,《民法典》合同编科学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经验,对热点问题与实践难题都给予了积极回应,它的问世是我国立法技术日臻完善的标志之一。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1、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是指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
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上述合同是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用到的合同,确立这些合同的名称和规则,对社会的影响重大。
2、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在物权、知识产权等专门的法律规范中,也涉及到了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则,合同编起到的是补充的作用,同样可以参照适用。
3、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范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无名合同,这些合同是基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而产生的,这样的合同也属于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编第483条中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491条第2款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编第586条中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合同生效时间原则上是一致的。
总则编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编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自由约定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改变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更改。
根据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表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以得知,对当事人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不管是否实际生效,均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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