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 夫妻财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厦门一对30多岁的夫妻于2017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女儿周岁时,两人便因屡发争执开始分居。近期,女方小玲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且要求男方小军归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小玲所说的“个人财产”,指的是两人结婚时她父母给的“嫁妆”,包括结婚登记前几天,小玲的父亲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小军名下。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小玲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小玲的账户。
对此,小军表示,轿车是婚前购买,既然登记在其名下,就属于其个人财产;100万元属于两人的共同存款,这笔钱后来交给岳父理财,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玲父亲出庭作证时表示,给女儿汇款100万元只是为了有个存单在婚礼上撑场面,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的意思。
但小玲和小军的的聊天记录显示,小玲曾告诉小军,100万元交给父亲帮忙打理,每半年支付一次收益,而第一笔收益7.5万元她已收到。经过法庭调查,小玲的银行账户确实有这笔钱进账。
法院据此判决,奥迪车归男方所有,百万元汇款及理财产生的收益女方得80%,男方得20%。法院认为,在结婚登记前,小玲父亲与小军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小军名下,应视为对小军的单方赠与。现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车辆属于小军的个人财产;而关于100万元“嫁妆”,这笔钱是在结婚登记后转账的,并于婚礼上展示,寓意长辈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的祝福,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再结合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玲父亲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过,考虑到100万元款项来自小玲父母,小玲与小军结婚至离婚的时间较短,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酌定小玲分得100万元款项及75000元收益的80%,小军分得20%,即由小玲向小军支付21.5万元。
网友热议
A:天啊,这也好可怕,突然觉得结婚吃亏的还是女方,嫁妆还要分,然后婚后还要全职照顾孩子做家务没有人身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朋友圈,好亏,而且离婚后男方也不补偿,还要分走女方嫁妆,难怪好多人宁愿讲究过委屈自己也不想离婚!
B:难怪女人表达一下不想结婚想过自己的生活,那些男人会这么愤怒激动,原来都想着掠夺妻子的劳动力、时间和嫁妆!
C:现在整个社会舆论给我的感觉是,男方给女方彩礼,撒泼打滚指责抱怨。男方买的房婚后跟女方毫无关系,支持点赞。男方分走女方的嫁妆财产,法律都判的都理所当然?
D:为何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写了女孩名字也跟女方无关,女方父母出资买车就成赠予了呢?
E:呵呵了,现在生育率这么低,这个判决是明着向结婚率叫嚣,你这是想让人彻底丧失结婚的欲望!
法律延伸阅读:夫妻财产的分配原则
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决定离婚,那此时涉及到财产分割,还有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分割。对于这些问题离婚夫妻都必须要处理的事情。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按照什么分配呢?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给予补偿原则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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