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困境”

时间:2021-03-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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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商事交易中,交易各方为使交易出现纠纷后能够尽快得到妥善公允的解决,常常会选择约定若出现纠纷且协商不成则将其提交就近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商事交易主体青睐仲裁的原因有很多,就笔者最近参与办理的几起在重庆的仲裁案件来看:仲裁委员会已实现邮寄立案,同时把电子材料直接发到仲裁委公共邮箱即可,立案便捷;一裁终局,且简易程序(标的额在200万以下)审限仅为40天,效率甚高;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员要求极高,很多为高校教授、资深律师,水平极高;仲裁立案后受理通知书上便会有专门针对此案的二维码,可直接查询案件进度且在每一阶段都会显示具体经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极为方便……所以即使仲裁委在仲裁费用收取上相对法院较高,不少当事人在权衡时间效益等成本后仍然愿意选择仲裁来作为其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关卡。

但笔者今天想要“吐槽”的是—在仲裁程序中作财产保全。众多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通常会考虑财产保全。当财产保全“遇上”仲裁,也能够像上述说的像仲裁程序这般便利快捷吗?结合笔者办案经验,至少在重庆地区是可以说“不”的,很大的原因是仲裁委与法院基本是脱节的,其中很多事项需要代理人自己去处理。那么,具体慢在哪儿?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找仲裁委还是找法院?都要找。笔者主要说更为常见的诉讼中保全,仲裁法、财产保全规定中明确了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直接向法院提申请,而要通过仲裁委来实现,即仲裁委是“中间传递人”,但它又没有权力决定能否保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在立案后,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不作实质审查,只是向法院出具一个公函,装在信封里拿给当事人(信封还是保密的不能拆),当事人带上它再带上本案的其它材料,到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保全组的法官审查通过后再移交执行局去做。所以,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先联系仲裁委出函,再麻烦法院保全组尽快审查,再联系实施法官执行,在最后拿到保全裁定之前仲裁委早已经对被申请人完成了送达,被申请人动作快的可能已经……至于诉前保全,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情况紧急的证明,但关于“何为紧急、如何证明”没有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多法院的要求是极高的,需要申请人拿出对方即将转移财产的证据而且不能是申请人单方出具的说明,所以在笔者的办案经历中并不多见,便不再多言。

综上,笔者认为现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给仲裁的高效率打折扣的,在相关法规上亟待完善,如将仲裁委此方面的权限适当扩大,并规定在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只向仲裁委申请,与法院的对接全部由仲裁委来完成,这样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仲裁财产保全的效率,更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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