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 侮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1-04-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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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近日,接群众举报,有网民使用多个账号连续发布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接到线索后,南京网警巡查执法 迅速开展工作,于4月2日晚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广东普宁人,无业,现居西安)抓获。经查,陈某为博取网民关注,故意发布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目前,南京警方已对陈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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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是法治社会,发布网络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对于胆敢挑战法律尊严、亵渎民族情感的,公安机关必将依法处理。


网友热议


A:老一辈人承担了所有的苦,年轻一辈却嘲笑他们的苦难,这是教育的失败,爱国价值观的培养任重道远。


B:19岁已经是个成年人了,怎么还是是非不分,不尊重自己的国家,不尊重那些受难者,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C:中国人一辈子的痛,怎敢遗忘!九年义务教育应该多加入一些爱国教材,让我们的后人知道今天的幸福是怎么来的,今天的和平幸福是多少人的生命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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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成年人要为自己说的话买单,如果没有毛主席,这种人还能在网上哔哔赖赖?你可以不喜欢,但你不能侮辱!以后找不到工作吃不上饭也是自己咎由自取。我看到有人评论“才”19岁给他个机会,以前的人18岁就生孩子了,现在的孩子就必须这么矫情?我18岁都已经在工作了,这种人没必要同情,自讨苦吃!


E: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成本太小,有些人以为他可以随便的互联网上叫嚣 骂人 恶意诅咒到人家全家人,建议加大力度对待网络暴力!


法律延伸阅读:侮辱罪的认定标准


侮辱罪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很多人都受到过他人的侮辱。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网络上的不良言论已经蔓延,特别是在语言上也有侮辱之意。那么,网络侮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网络上侮辱罪其实就是侮辱罪,但是其手段是通过网络。所以网络上侮辱罪立案标准和一般侮辱罪的立案标准相同。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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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无意识地实施了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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