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务延后发工资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明确,“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和大范围传播,应该可以视作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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