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作用
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消费者受到了损害后可以索要惩罚性赔偿。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一方做出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侵权方索要相应的赔偿,其中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时会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协商来确定具体金额的。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是:直接销售假冒商品;故意缺斤少两的行为;在消费加工合同中偷工减料的行为;盗窃维修服务中的零部件;维修物品的虚假清单;报送额外修理费的行为等。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首先,消费者必须受到损害,即运营商提供的虚假信息、消费者认为是真实的,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第二,受害人只能是消费者,即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三)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赔偿数额,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成本增加一倍。
二、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包括赔偿部分和惩罚性赔偿。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而且有其独特的功能。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作用。
论惩罚性赔偿对被害人超额赔偿的作用
传统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就好像损害事故没有发生一样。也就是说,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害前的国家权利。除了体现传统民法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补偿部分外,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部分也包括在传统民法损害赔偿中的“最高原则“,因此,受害人获得的比伤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增加损害的权利。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这一功能,有学者认为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供救济;第二,如果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损失难以证明,则更充分地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第三,对受害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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