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学途中被狗咬死其父发声,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时间:2021-04-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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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学途中被狗咬死其父发声】4月22日清早,重庆市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一名二年级男生在上学途经夔门街道长岭村一乡村道路时,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狗咬其颈部,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检,该学生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目前,该独居农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奉节警方控制。总有人有一种错觉叫,“我家的狗不咬人”,殊不知再友善的狗狗,遇到一些应激情况时也会失控,狗的性格温顺,不是遛狗不牵绳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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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逛街时那些不拴狗而且说狗咬不咬人,应该严惩坐牢。

2. 大型狗咬人是正常人都可以预见的,咬人了就有可能是轻微伤、轻伤、重伤、以及致人死亡,狗狗的主人不能掉以轻心。

3. 生活条件好了,的确宠物给我们今天的生活增添了许多人类无法给的东西,但是毕竟它们不是人类,所谓我家狗不咬人是不咬主人,请大家理智养狗!牵绳的同时要跟路人保持安全距离!

4. 大型犬类一定要关起来,不然伤及别人后悔莫及。

5. 狗可以养,但是不能养的太过头,可爱的时候可爱,可恨的时候可恨,建议大家慎重一点。

 

今日学法: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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