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量刑建议,反而判的更重了?
最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在北京。从判决书所展示出来的案件事实来看,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简单处理,对于案件关键细节的认定非常细致。
被告人余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在次日投案,之后赔了被害人家属180万,取得谅解。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属于自首,不属于逃逸,且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因此给出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的量刑建议。
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这个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纪检干部,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后回到现场观望后仍然逃离,主观恶性较大,不能判处缓刑,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该在3~7年内量刑,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同时积极赔偿等,因此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实刑。
区检察院对此表示不服,抗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处缓刑。并且给出了相关类似案件的判例。
结果二审法院对全案事实做了重新审查。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自首情节都撤销了。
即认为被告人次日去主动投案,但是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余某自己的供述,在案发当时,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驾车撞人,只是以为车震动了一下,撞到了马路牙子,检察院也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余某在事故发生时就知道自己撞了人,因此认为他属于如实供述。
但是二审法院综合案件证据,结合当时的道路环境,现场物证痕迹,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及现场的监控情况,现场道路平坦,照明正常,被害人被撞击后,在车前道路痕迹以及路边灯杆上的血迹,肇事车辆,右前大灯损坏,车辆机盖的大面积损坏,以及右侧挡风玻璃大面积的粉碎性裂痕,只要是视力正常,意识相对清醒的人,都能够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是撞了人。而从被告人自己的当庭供述,其视力正常,不需要佩戴眼镜,虽有饮酒,但并不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清晰,能够有效控制自己的身体,撞人后没有刹车,而且能够及时矫正行车方向,回归车道继续行驶。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对于案发当时是否明知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如实供述,虽然有自动投案,也不能够认定为自首。
当然,二审法院还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的审查和解释,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认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改判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关于被告人赔偿160万等问题,二审法院指出,“如果抛开犯罪的事实、性质与具体犯罪情节,而只考虑赔钱、谅解和家庭困难即突破法律明确规定和类案裁判规则作出判决,则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裁判本身的质疑。”
非常有理有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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