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现实中。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其自己的房产转移登记至配偶的名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转移登记其房产的行为。
案例:(2020)沪0112民初8537号,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与代克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诉上海飞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飞俊服饰支付原告梦迪公司货款134956.2元及律师费8090元。
张步英与徐忠跃为飞俊服饰股东,因飞俊服饰经营期限届满,但两股东未进行清算。故原告梦迪公司诉张步英、徐忠跃对以上飞俊服饰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步英、徐忠跃对(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上海飞俊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因二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松江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代克术与徐忠跃为夫妻,共同拥有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5839弄5号102室的房屋。徐忠跃为逃避债务,在松江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将中春路房屋变更登记至代克术一人名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徐忠跃将其中春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代克术名下的行为,且二人应将中春路房屋恢复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
法官说法
撤销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本案而言,原告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张步英、徐忠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但被告徐忠跃在诉讼期间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配偶代克术一人名下,被告徐忠跃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已经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危害到债权人利益,现原告主张要求撤销被告徐忠跃将系争房屋中其享有的产权份额转让给被告代克术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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