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

时间:2021-07-18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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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张某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某酒店公司对张某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某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张某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6月30日至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张某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

同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张某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 2019年8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张某、某酒店公司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某酒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张某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张某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张某6月30日旷工。 张某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张某的请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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