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开具要求

时间:2025-06-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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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证明的开具要求

 

1.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50条)。

 

2.必备内容: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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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3.禁止内容:

 

1.不得包含主观评价(如员工品行、能力等负面描述),否则可能被要求重新开具(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552号])。

 

2.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应超出法定四项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岗位、工作年限)。

 

二、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1.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2万元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2.赔偿责任:

 

1.失业保险损失:若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用人单位需赔偿失业保险待遇(如深圳案例中赔偿47457元)。

 

2.再就业损失:若劳动者因缺失离职证明被新单位拒录,需赔偿工资损失(如案例中按3个月工资赔偿54000元)。

 

3.劳动者需举证实际损失与因果关系(如录用通知、拒录证明等)。

 

三、常见误区与合规建议

1.误区:

 

1.以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证明(违法,可单独追究交接责任)。

 

2.在证明中添加“严重违纪”等负面原因(可能被认定无效)。

 

2.合规建议:

 

1.及时开具:无论离职原因(包括违纪开除),均需在解除当日出具证明。

 

2.内容规范:仅限法定四项,确需说明离职原因时应客观(如“协商一致”或“合同到期”)。

 

3.签收留存: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收到证明,或通过EMS邮寄留存凭证。

 

4.竞业限制说明:若存在竞业限制,可单独签署协议而非写入离职证明。

 

四、典型案例

1.未开具证明的赔偿:深圳华某光电因未及时出具证明,赔偿员工3个月工资损失(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975号])。

 

2.证明内容争议:某公司在证明中写“员工严重违反制度”,法院判令重新开具(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967号])。

 

附:离职证明模板

离职证明

 

(员工联)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自YYYY年MM月DD日至YYYY年MM月DD日担任我司[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期限]。双方劳动关系已于YYYY年MM月DD日解除/终止。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YYYY年MM月DD日

 

注:企业可附加签收栏注明“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但不得以此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

 

 

一、离职证明的开具要求

1.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50条)。

 

2.必备内容: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及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离职原因并非必填项,若填写需确保客观真实,避免对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不利影响。

 

3.无条件开具:不得以未完成工作交接、未结清款项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开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但可暂扣经济补偿直至交接完成。

 

二、法律风险

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损失:若因未开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用人单位需赔偿待遇损失(《社会保险法》第45条)。

 

就业机会损失:若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被新单位拒录,需赔偿工资损失(需举证因果关系,如录用通知、拒录证明等)。

 

案例参考:如文档中Y公司因未出具证明被判赔3万元(案例第297页)。

 

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面临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9条)。

 

负面内容风险:

离职证明中不得添加主观负面评价(如“严重违纪”),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就业,需重新开具或赔偿(案例第299页)。

 

若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如虚构离职原因),劳动者可要求重新出具(案例第263页)。

 

三、风险防范措施

规范内容:

仅载明法定四项内容,避免写入离职原因或评价性表述(《离职证明书》模板)。

 

若需注明离职原因,应确保客观真实(如“协商一致解除”),避免“个人原因”与事实不符引发争议(案例第299页)。

 

签收与送达:

要求劳动者当场签收离职证明,或通过EMS邮寄并保留送达凭证(案例第299页)。

 

对不辞而别员工,可邮寄至劳动合同约定的地址并留存记录。

 

格式分类:

1.区分“正常型”(仅载明法定内容)与“负面型”(如开除证明),后者需谨慎使用(案例第298页)。

 

争议处理:

 

1.若劳动者主张证明内容不当,需举证实际损害(如新单位拒录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赔偿请求(案例第263页)。

 

四、特殊情形处理

1.员工拒签收:用人单位已履行开具义务但劳动者拒收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需留存送达证据)。

 

2.自动离职:即使员工不辞而别,仍需出具证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未解除(案例第298页)。

 

3.竞业限制:可在证明中注明“无竞业限制”或提示义务,避免新单位连带责任风险(《劳动合同法》第91条)。

 

附:合规模板示例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本公司担任XX职务,劳动合同于XX年XX月XX日解除/终止。工作年限XX年。

 

(公司盖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总结: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开具离职证明,避免附加条件或不利记载,同时完善签收流程。劳动者若因证明问题遭受损失,需及时保存证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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