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动不去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吗?

时间:2021-08-16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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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天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告知: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现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王一天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王一天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王一天不接受公司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一章9.3条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与员工表现,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职位及工作地点……在员工对变更内容持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并承诺在双方未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或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争议前,服从公司的安排。员工因此造成消极怠工或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视其实际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2.4条规定: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旷工满24小时及其以上的,或连续12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旷工满32小时及其以上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月17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因王一天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与王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6月1日,王一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王一天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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