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过程中,“当时医疗水平”的认定
【案情介绍】
201X年,男,34岁,因车祸后急诊于长沙市某地市级人民医院就诊。因入院后患者诉明显不适,急诊病历主诉为“交通事故1小时”,诉车祸中因追尾急刹车导致腹部撞击到方向盘上。查体:体温36.5℃、血压140/80mmHg、心率80次/份,呼吸20次/分,神志清楚,对答如流,心肺(—),腹平软,移动性浊音(-)。入院后急诊科留观处理,予以开放静脉通道——林格注射液500mm静滴,并开具急诊化验单完善腹部彩超及腹部CT检查。
其后患者家属平车推送患者于彩超室行腹部彩超,过程中因就诊人较多,急诊绿色通道仍等待了约30分钟,患者家属于陪护过程中,已经发现患者开始出现心悸、诉有疲倦的情况,因无医护人员陪护,,寻求周围的预约人员依旧无明显医疗专业的建议,家属仅对患者进行安慰,继续家属再将患者平车送至CT室完善腹部CT平扫,后患者于CT过程中死亡。 纠纷发生后,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尸检结果表明,患者主要的死亡原因为外伤导致脾破裂,最终出现失血性休克死亡。
【患者的诉求】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从急诊到B超及CT的过程中,耗时总共一小时有余,根据后期调查过程中,查明B超的检查结果,当时B超报告已发现患者腹腔存在大量积液,未及时通知急诊科医师。且患者当时中途出现病情变化,因患者家属无医学专业知识,急诊医师在前也未予以相关交代,患者家属仅根据急诊医师的检查的安排继续检查流程,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的矛盾,主要在于专业的绝对不对等,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仅能依靠医师的指导遵嘱执行。我国卫健委在多年工作经验中整理十八项核心制度。本例中,B超已提示腹腔存在积液,当时B超未主动及时告知开单医师,违反危急值制度;且急诊医师在处理基本情况后,未及时追踪患者的检查记录,以至于未及时联系患者,后导致患者未及时进行吃处理,仅500ml液体量维持了仅两小时,导致死亡。
2、急诊医师在对患者的基本情况把控不全。车祸患者,且患者诉因急刹车导致腹部撞击至方向盘上,虽然脾破裂的出血,进入腹腔后对脏器无刺激性,临床当即无明显症状,但急诊医师本身为资历较深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为主,根据患者病情的采集,应当充分考虑患者可能出现脾破裂可能。急诊医师作为地市级医院医师,对于急诊医疗行为中常见的情况,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存在过错。
3、医院管理流程存在纰漏。对于急诊患者,应当优先绿色通道。本案中,患者在彩超及CT均存在排队情况,违反急诊检查优先;且患者在全程检查过程中,仅家属陪同,在患者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无法及时联系到医务人员,存在管理流程的欠缺。
【律师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务人员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学界的判断标准包括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是指通常医务人员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应用客观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当时的医疗水平、地区差异、专科医务人员的技术平均水平、紧急性、医疗尝试等因素。而主观标准是指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特殊情况。应用主观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造成患者合理信赖的宣传、医师的自主处置权等。
本案中,作为急诊医师,对于车祸导致的就诊患者,尤其是腹部受到撞击的患者,应当主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骨折、脾破裂等情况,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并安排配备基本专业知识的护理人员护送患者急诊就诊,对于结果应当在电子系统中及时追查;对于彩超医师,发现患者基本体查无异常的情况下,且患者在行彩超检查中已出现相应的异常情况,应当根据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时通知急诊医师;对于医院的管理流程中,急诊患者凭借急诊就诊单,应当优先安排检查,本例中,患者在急诊至检查的过程中,无应有的急诊检查绿色通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作为地市级人民医院,已配备相应的诊疗水平,诊疗水平足以达到该疾病的诊疗水平。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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