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输液身亡诊所医生被刑拘,非法行医怎样判?

时间:2024-07-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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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输液身亡诊所医生被刑拘】7月3日,河南林州市卫健委回应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涉嫌非法行医者已被刑拘,多名医疗工作人员被处理。1月26日,横水镇马店村村民梁国庆因感冒到梁某昌的私人“诊所”治疗。静脉输液治疗后梁国庆出现过敏反应死亡。记者从林州市卫健委证实,梁某昌的《行医资格证》已过期失效,梁某昌经营的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于2013年注销。 林州市卫健委工作人员称,因监管不力,横水镇卫生院相关负责人等多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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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应该是以前农村的赤脚医生,老一辈都是去他们那里看病拿药的。

2. 小时候自己去打针就给打错药了,打的肚子疼,幸亏没出什么事。

3. 重点是执业许可证都注销10年了,而且还明目张胆的营业10年多。

4. 不出事赚的盆满钵满,一出事赔的倾家荡产。

5. 前段时间做手术,术后输液用头孢都事先皮试,很谨慎!

 

法律知识:非法行医怎样判?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包括:(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客观条件:第一,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私自进行医生职业活动。第二,情节严重。第三,在造成实害后果(如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死亡)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的行为应当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规范上的因果关联。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非法行医。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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