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使命(十):介入控制诉讼代理费用
编译:张骁华
【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行为。首先回顾股东诉讼的基本形式,以及此可能给共同基金投资者带来的好处。然后审查十大共同基金是否以及如何参与股东诉讼。本章开始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可行的一些方案的讨论,这次重点讨论介入控制诉讼代理费用的方案。
【关键词】共同基金 股东诉讼 估值诉讼
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使命宣言
一、在投资组合之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确保投资组合内诉讼的有效威慑
三、通过诉讼实现有意义的治理改革
四、介入控制诉讼代理费用
大多数股东诉讼不是由共同基金提起的,而是由其他人以集体或其他代表身份提起的诉讼。然而,即使共同基金没有作为原告直接参与,它们仍可能受到这些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当公司付钱解决没有价值的案件,或同意支付因和解而产生的费用,对原告没有任何价值,所有股东都受到影响。作为市场投资组合的持有者,共同基金投资者承担此类诉讼的成本。因此,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于介入,降低诉讼代理成本。
共同基金应该监督股东诉讼,以避免威慑过度和威慑不足。它们在这种监督能力中的部分作用是确保好的主张产生好的结果,即有意义的威慑。他们的另一个角色是确保无益索赔不被追究。共同基金应该监督作用,对无价值索赔的申请和和解进行干预,以无价值索赔的额外费用。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反对和解。
在对未具名股东产生约束力之前,集体和派生诉讼和解需要举行公平听证会。如果法官不批准和解,该和解对集体诉讼没有约束力。公平听证的问题在于,法官无法从相反利益来界定这个问题。相反,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他们有充分的利益来为和解进行辩护,并让法官相信这是符合法律的。对事实和法律的质疑不会受到反方律师的审查。专家们不会被盘问甚至质疑,不会提出相反的观点。考虑到摆在他们面前的证据证明力,以及他们本来就拥挤不堪的诉讼事项,法官们对被当事人已经同意的和解方案一般地敷衍了事,也许是可以被原谅的。和解,需要而且经常缺乏积极的看门人。
共同基金可以扮演看门人的角色,反对无价值的和解,并在公平听证会上提出对质证据。如果共同基金扮演反对者这个角色,法院很可能会非常认真地对待他们提出的论点。有证据表明,这种反对意见实际上可以成功地让法官否决和解协议,拒绝批准费用裁决。此外,仅仅是因为有可能遭到反对,就可能会阻止提出无正当理由的索赔。与理性冷漠、缺乏反对此类和解的信息的股东不同,共同基金持有者要在其投资组合中承担此类诉讼的成本。作为市场投资者,基金有资格在每一个案件中出现,威胁反对或质疑案件的适当性,甚至提出制裁动议。通过此类干预,共同基金可以借由控制诉讼代理成本来校准股东诉讼的威慑效果。
总而言之,共同基金的作用应该是最小化诉讼代理成本,从而控制威慑不足和威慑过度。基金可以使用的工具包括干预和反对和解,以及在参与诉讼时坚持有意义的威慑。
【参考文献】
1. Sean J. Griffith & Dorothy S. Lund: <A Mission Statement for Mutual Funds in Shareholder Litigation>[J],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7:114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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