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嚣有豁免权”女子被警方罚款,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4-06-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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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嚣有豁免权”女子被警方罚款】近日,一外交号牌车辆在朝阳区广信街与广泰东路十字路口处因停车引发纠纷。经警方初步调查,涉事车辆登记在一国际组织名下,6月16日上午,徐某某(男,61岁)与余某(女,58岁,就职于该国际组织)夫妇驱车至该地点,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后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并辱骂他人、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上述交通违法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对工作中发现的余某夫妇违规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余某存在的治安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已立为行政案件开展工作。

 “叫嚣有豁免权”女子被警方罚款640.jpg

网友热评:

1. 这是长期养成的习惯,并不是一时冲动。

2. 我就喜欢你桀骜不驯的样子,马上给我恢复状态!

3. 简单的说吧,就算她有外交豁免权,那也得在国外才能使用外交豁免权。除非她不是中国人。

4. 这样素质的人身居高位,怎么当了秘书长的?

5. 这样的人品,这样素质的人还不如一介平民百姓。

6. 道歉不是因为她知道错了,而是她怕了,害怕失去手中的权利

7. 其实还知道道歉了,假如她不道歉我们能怎么样呢?

8. 作威作福可能已经习惯了,习惯成自然改不了。

9. 群众表示不接受任何道歉,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果道歉有用那法律还有什么用。

 

 

 

法律知识: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

 

(一)不可侵犯权

 

1.人身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2.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馆舍内的一切财务、设备,由于馆舍不受侵犯从而得到保护。

 

外交代表机关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受侵犯。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公文、档案。

 

(二)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2.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所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的情况与刑事豁免大致相同。驻在国不得因外交官的债务而对他提起诉讼或进行判决。但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下述情况外交人员不能援引民事管辖的豁免权,即: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如房屋)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从事获利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3.行政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行政管辖享有豁免。各国的法令和实践一般都规定这项豁免。例如,外交人员除向驻在国外交部按规定作到任、离任通知并办理身份证件外,不作户口登记,不服兵役和劳务,外交人员的死亡、子女出生等都不许履行驻在国有关行政规定的手续。

 

4.无作证的义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三)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四)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

 

捐税豁免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细致的问题。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颇不相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确定了若干条原则性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等。

 

(五)其他

 

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其住所和办公处悬挂本国国旗和国徽,外交使节座车可挂本国国旗。

 

在驻在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有占有荣誉席位的权利。驻在国一般都把他们安排在显要的地位,享有较高的礼遇,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外交使节在礼仪场合的位次则按在先权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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