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为求财出卖涉密文件走向不归路,间谍罪怎样判刑?

时间:2024-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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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为求财出卖涉密文件走向不归路】一名间谍罪犯的狱中自白。2023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依法判处原核心涉密企业工作人员金某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追缴全部非法所得。究竟是什么,让一个国家重点领域的青年才俊蜕化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我们一起听一听他的自述和忏悔。

 

接触兼职 初尝“甜头”

 

我叫小金,曾是某核心涉密企业工程师。不知不觉已工作十年之久,我本就对研究领域投入不够,升职加薪也总是与我失之交臂。于是,我渐渐滋生了寻求其他生财之道的念头。

 

事情开始于一次同事聚会,我偶然得知公司里的老马接了个“私活”,光咨询费就达数万元。这个消息瞬间将我“点醒”,当天晚上我就注册了某求职网站,主动标示“任职于某企业”吸睛,试着碰碰运气找点“副业”。

 

不久,一位自称供职于某专业杂志的编辑“阿清”向我约稿。一开始,我用网上的公开资料拼凑成一篇文章发给他,很快就收到了不错的稿酬。后来,“阿清”建议我可以聚焦国产重要涉密装备撰写报告,稿酬将会更高。我心里清楚,一些机型的数据资料高度机密,便找了些过时的公开数据“充数”。但“阿清”却看穿了我的心思,不仅只给了极低的报酬,还直言想要来点“新东西”。我知道这种“新东西”,就是那些不能透露的重要国家秘密,但我实在是无法割舍这条“生财之道”。

 

泥足深陷 疯狂窃密

 

某天晚上,妻子整理房间时偶然发现我带回了不少涉密文件。她和我在一个集团工作,深知保密要求,职业的敏感性让她对我展开追问。我心头一紧,但还是让自己“冷静”下来,一面笑她大惊小怪,一面解释自己在兼职为客户做技术咨询,积累些成果作参考。妻子听后再三叮嘱我“不要泄密”方才作罢。当时我以为自己“逃过一劫”,实际上是失去了一次迷途知返的机会。

 

为了更高稿酬,那段时间我千方百计地窃取单位涉密信息。敏感数据无法下载,我就偷偷带手机进办公室翻拍;涉密文件要审批才能打印,我就夹在其他文件里蒙混过关;岗位调动后相关授权被取消,我就借同事的登录密钥偷偷下载。甚至当我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阿清”的需求时,他还“手把手”教我该搜集哪些“紧俏信息”。就这样,我按照对方的要求不断窃取涉密资料,数量越来越多,涉密程度越来越深,得到的报酬也越来越丰厚……

 

锒铛入狱 追悔莫及

 

我曾在无数个深夜里想过,这条路不是长久之计,不如干完这次就收手。但这次变成了下一次,下一次变成了再一次。直到某天,2名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突然将我从办公室带走……

 

审讯室里,面对如山的铁证,我脑海中不断回想,难道不知道屏幕对面的是间谍吗?难道不知道出卖涉密文件要面对牢狱之灾吗?难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吗?事实上,从搜集第一份涉密文件时我就知道,自己已经逾越了底线,但却被对金钱的狂热蒙蔽了头脑,任由自己膨胀的欲望如同失控的列车,在脱轨的道路上一去不回,终将到来的注定是车毁人亡的结局。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线上交友、兼职、咨询等方式,诱惑、威逼、勾联境内涉密人员,企图窃取我国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要害部门核心机密,手段层出不穷,性质极其恶劣。相关人员务必保持警惕,不要相信天上掉下的“馅饼”,更不要被欲望蒙蔽双眼,为一时小利葬送个人前途、危害国家安全。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

 间谍为求财出卖涉密文件走向不归路.jpg

 

网友热评:

1. 信息时代 间谍无处不在 要从严从重处理 保卫国家政治安全。

2. 保密条例忘记吗?要把好关,死防严守,严惩出卖国家利益的间谍。

3. 损坏民族利益的叛徒,直接枪毙,不留后患,以教效尤!

4. 判得太轻了,确定了是间谍罪,要么死刑,要么无期徒刑。这样没人敢以身试法!

5. 我认为间谍一律枪毙,这是叛国罪,间谍罪。

 

 

法律知识:间谍罪怎样判刑?

 

间谍罪是指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

 

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第110条规定的间谍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110条,犯有间谍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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