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使命(十一):实施使命宣言
编译:张骁华
【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行为。首先回顾股东诉讼的基本形式,以及此可能给共同基金投资者带来的好处。然后审查十大共同基金是否以及如何参与股东诉讼。本章开始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可行的一些方案的讨论,这次重点讨论如何执行使命宣言明确、基于使命声明的安全港,并由一个适当组成的独立诉讼委员会执行。
【关键词】共同基金 股东诉讼 估值诉讼
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使命宣言
一、在投资组合之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确保投资组合内诉讼的有效威慑
三、通过诉讼实现有意义的治理改革
四、介入控制诉讼代理费用
五、执行使命宣言
前文提出了共同基金通过参与股东诉讼使投资者受益的几种方式。基金应将诉讼视为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未能参与股东诉讼应被视为未能按照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行事。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该如何决定起诉,以及该由谁来决定。本研究的设想是,在事前,管理小组可以按照建议的路线颁布诉讼指导方针,类似于那些用于指导投票和参与决定的方针。产生与指导方针一致的诉讼权力可以由投资组合经理(或由投资组合经理和管理团队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决定。最终,控制诉讼的个人应该从控制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受托人那里获得信息,而不是由非受托人的个人决定取代集体决定(目前大多数情况下)。
此外,董事会可以继续发挥作用,确保基金只追查有价值的案件。具体来说,如果决定提起诉讼,就必须得到基金理事会的批准。理事会将证明诉讼是针对严重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进行的,并确保投资者的赔偿,或使对投资者不利的交易企图失败。此外,基金董事会还应鼓励机构实施旨在让投资组合经理注意到有益的诉讼机会的制度。共同基金董事不像投资组合经理那样面临利益冲突或集体诉讼问题,因此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鼓励有益投资。
这些调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共同基金家族的成本。例如,该机构可能需要引入更多的律师来指导他们的诉讼决定,并投入一些时间和资源来监督这些律师。此外,参与诉讼可能使基金经理面临强制性披露的要求。对于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经理来说,这些成本不应过于沉重;然而,主动型基金组合经理可能会损失更多。特别是,主动型基金经理可能对披露其交易的机密信息持谨慎态度。主动型基金经理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时,将不得不权衡这些成本与预期收益。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费用将被成功索赔所提供的好处所抵消。
除了聘请律师,基金还可以将确定有价值索赔要求的过程外包给投资组合监督律师事务所,后者将跟踪整个投资组合的诉讼和潜在诉讼,并建议基金以原告身份参与或以反对者身份介入案件。例如,第二部分中讨论的五起股东诉讼中,有三起(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案,美国房地产资本公司案,瓦伦特制药案)涉及原告公司(注:即Bernstein Litowitz Berger & Grossman LLP,该公司亦是瑞幸咖啡案的主要原告之一)。共同基金可以继续与有重复投资价值的公司发展关系,提前沟通他们的指导方针,并确保投资组合经理和董事会在关系持续期间密切关注诉讼代理成本。
应该将内部业务变化留给基金本身,只注意到执行中不要过度负担或昂贵。但这当然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如果管理职务诉讼不那么麻烦或昂贵,为什么基金公司不去做呢?如果他们不这样做,还有什么障碍存在呢?
这就又回到代理成本问题,特别是企业客户冲突。鉴于共同基金担心参与股东诉讼会导致公司收入损失,不应指望它们在投资者(通常包括养老基金或董事会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挑战管理层。该机构的任务是代表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的经营和运营。考虑到公司客户冲突的潜在干扰,共同基金投资者或董事可能会坚持内部隔离,在诉讼决定和营销机构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或者,投资者和董事可以要求管理小组将某些诉讼决定提交给独立于销售和营销部门的外部决策者。
如果共同基金不能重新设计诉讼方式,它们的投资者可能会对基金本身提起信托责任诉讼。当年,普信意外丧失投资者估值权时,它支付给投资者1.94亿美元,以避免投资者提起诉讼。共同基金还因未能在股东集体诉讼中收取和解款项而面临诉讼。因此,当共同基金不能行使股东诉讼权利时,投资者也有可能提起诉讼。例如,贝莱德是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投资者。然而,贝莱德没有直接起诉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尽管先锋集团起诉了。考虑到公司客户冲突可能影响共同基金的决策,虽然并不希望投资者因共同基金未能将每一项索赔作为安全港而提起诉讼,但某种形式的投资者压力是必要的。
集体诉讼对共同基金参与股东诉讼提出了第二个重大障碍。前面描述的在产生威慑、加强治理和减少诉讼代理成本方面的许多好处都有利于整个市场。基金权衡自己的表现与竞争对手的表现,它们可能没有什么动力去花费资源来创造竞争对手可以分享的利益。
集体诉讼可以部分回答这个问题,共同基金参与股东诉讼的成本并不高。律师费是基于偶然性的。此外,在特定年份里,主张权益的股东会更少,至少与目前管理团体参与的数万次选举和提议相比是这样。通过事先颁布指导方针,以及指定外部法律顾问作为投资组合的监督员,在发现潜在违规行为和制定案件框架方面做大量工作,可以将筛选诉讼的成本降至最低。
但控制卷入诉讼的成本只是解决办法之一。如果共同基金没有看到集体诉讼带来的好处,无论成本多么低,它们都不太可能参与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当共同基金选择退出集体诉讼并自行寻求赔偿时,不会出现集体诉讼问题。由此,共同基金可以获得竞争对手无法获得的巨大收益。在某些情况下,集体诉讼问题扭曲了诉讼决定,投资者可能会提起诉讼,声称不提起诉讼违反了基金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这会激励投资者采取行动。为避免这些诉讼将共同基金淹没,建议设定一个明确、基于使命声明的安全港,并由一个适当组成的独立诉讼委员会执行。
一旦共同基金董事和投资者知道该要求什么,他们就能通过施加压力来实现这些改变。投资者应坚持基金家族内部的权威来源,根据使命声明中列出的考虑因素,独立于机构自身的激励机制作出诉讼决定。善意实施此结构的基金,在随后与提起(或不提起)股东诉讼决定相关的信托责任索赔中,应得到司法尊重。未能实施此结构的基金不应得到这种司法尊重,因此仍容易受到投资者信托责任索赔的影响。尽管私人命令可以改变上述情况,但实际上如果未能实施此结构,可能使该行业面临更大的监管风险。执行这一使命声明将使共同基金能够避免这些后果,可以证明的是,它们实际上正在利用所有可用的公司治理手段,以实现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 Sean J. Griffith† & Dorothy S. Lund: <A Mission Statement for Mutual Funds in Shareholder Litigation>[J],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7:114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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