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法律发展:医疗保健与合法权利的交集(引言)
编译:张骁华
【摘要】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并以法律保障是符合逻辑的法律发展需要。本文通过阐述医疗保健与合法权利之间的交集,讨论了美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现状和发展。
【关键词】法律 健康 医疗 权利
引言
第一章 禁止跨性别青年:州立法机构和为未成年人争取性别平等医疗保健的斗争
第二章 重新定义伤害:宗教豁免和第三方伤害
第三章 生育的法律基础
第四章 Covid-19中的监禁条件以及疾控中心
引言
美国人没有普遍合法的医疗保健权利。联邦宪法保障不受政府干涉的言论权利,但没有发表意见的平台;在家中享有隐私权,但一开始就没有家;生命缺乏正当程序,但没有保护生命的实体权利。简而言之,在联邦层面,美国人对任何事情都没有积极权利。或者,至少普遍接受的解释是这样的。因此,美国人也没有积极的、普遍的、符合宪法的医疗保健权利。没有直接确保获得医疗服务的法律,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法律与获得医疗服务没有密切关联。接下来的章节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与此同时,如果缺乏美国人在法律上没有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这一基本事实,人们就无法完全理解美国法律与健康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保健与合法权利之间的交集。接下来的章节将讨论这些方面的法律发展,这些发展是由于上述这一基本事实而存在的,并受其影响。
“发展问题”将关注法律没有做的事情。在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方面,法律起了很大作用。首先,法律承认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权利。在联邦政府层面,其中许多都来自于实质性的正当程序保护。例如,最高法院一直愿意承认隐私权、有限的身体自主权和某些育儿自由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以某种方式与健康和医疗保健相交叉。尽管这些权利不能确保有意义的、实体性的途径,但它们可以为讨论医疗和法律提供法律依据。隐私可能使病人有权得到其医生单独的建议。同样,自治也可以防止政府干涉我们的关键医疗决策。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还包含了个人有权决定何时、如何组建家庭以及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健康等问题的内容。
其次,有些已经确立的宪法权利不能实质性涵盖健康。例如,平等保护条款规定了法律下的平等保护,法律赋予了它实质性内容。但在涉及到健康、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并有分类差别时,平等保护条款并不能完全适用,尤其是有可能在以种族和性别等有生物性、社会和文化为分类考量因素时。这些类别,尤其是种族,也往往与健康相关。结构性种族主义(加之法律的协同)导致了医疗照护质量、获得医疗照护的机会以及疾病暴露和压力方面的差异,从而破坏了基本健康状况。对政府权力的其他广泛限制也有影响,包括禁止残酷和异常惩罚的第八修正案。并不是所有的惩罚都必须与身体有关,但很多惩罚最终都与身体有关。通过监禁,国家对监禁的身体能够完全控制,但理论上,标准是体面的,它决定了如何行使这种控制。通过上述这些方式,作者在物理层面上解析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最抽象的价值和承诺。
最后一点很容易被掩盖。医疗保健、公共卫生和医学都涉及复杂的科学。这一领域的决定权掌握在专家手中。然而到目前为止,科学只能帮助我们,科学结论不会转化为政策、法规或法律标准。首先,科学很少是确定或完全确定的。即使它是,也需要有一个中间步骤,即需要有人把科学与其他价值结合,并达成最终结果。因此,医疗保健及其相关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价值观的影响。关键是,谁能在辨别这些价值观方面有发言权:医生?科学家?官僚?家庭?政客?法院?那些身体处于危险之中的个人和群体?当法律忽视科学、扭曲科学、将科学武器化,或者追求科学的一种观点而排斥其他观点时,这些人就会受到伤害。如果你在阅读本文,请特别注意以下问题:谁的身体处于危险之中;谁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谁的不是;谁是庙宇,谁是战场。
由于医疗保健和法律权利的交集不仅与科学和法律有关,而且与价值观有关,本文各章跟踪了这三者的发展。为此目的,本引言忽略了在撰写时仍在肆虐的疫情,而且它几乎肯定会在出版后继续蔓延,这将是一种疏忽。但COVID-19并不一定改变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工作方式,而是将这些工作暴露无遗。在疫情大流行期间,美国人一直在集体思考如何发展科学现实、竞争利益、冲突自由和不公平结果。接下来的每一章都在阐述上述问题。
第一章首先着眼于全国各州立法机构的发展,因为禁止为跨性别青少年提供性别确认性医疗保健的法案激增,并将提供此类医疗保健定为犯罪行为。本章回顾了一个明确的科学共识,即为跨性别青年提供某种形式的性别确认不仅是可取的,而且是医学上必要的。保守派反对增加变性人的曝光率,这些法案推进了保护主义泛滥,这种保护主义无视科学证据。正如该章所指出的,利用保护主义言论为反变性政策辩护本身就代表了某种发展,因为保守团体不再诋毁变性青年为危险的掠食者,也没能以假装同情的名义抹杀政策。部分原因是与医学现实太过脱节,并被证明是带有敌意的。根据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他们的观点不堪一击。此外,本章还认为,由于将父母和医生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些禁令也可能侵犯了积极的正当程序权利。
第二章接着描绘了宗教豁免法的发展,并追踪了最高法院对第三方损害原则日益收窄适用的做法。通常情况下,最高法院只有在没给第三方造成负担的情况下,才愿意支持适用宗教豁免。几乎所有的第三方损害都可能妨碍宗教豁免。该伤害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在后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时代中仍然存在。然而,法院的构成不断演变,它对宗教自由的热情日益增长。这项权利一直受到法院的青睐,法院采取更多行动重新平衡宗教自由和第三方损害。最高法院甚至强烈建议,只有那些受到特别尊重、宪法认可的利益才能对抗宗教豁免。这一发展已经在判例法中得到实践,本章用避孕法宗教豁免的案例来概述了倡导者如何用最高法院偏爱的等级制度的语言来重新定义危害。在避孕药具和其他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危害方面,上述做法意味着少谈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多谈哪些令人生疑的影响获得医疗保健的类别划分。
第三章从生育选择的不同角度分析了对怀孕和怀孕人的规制。具体地说,本章描述了对分娩进行管理的法律环境,重点关注侵权法的医疗保健标准,以及助产士的监管,他们的共同作用限制了在正统观念之外选择和获取医疗保健方案的权利,而正统的医疗观念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侵权法责任规则原则和标准鼓励医生坚持某种特定分娩程序,该程序在胎儿和孕妇之间采用的是风险管理方法,进而排除了患者出于医疗、道德或精神原因可能更符合其意愿的合法选择。当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屈服于上述激励时,就会形成一种医疗保健标准,它只会不断加强某些做法和程序使其成为广为适用的规范。侵权法限制孕妇在传统医疗环境中的选择权,在此情况下,对助产士(一般而言他们是唯一愿意寻求其他分娩方式的从业人员)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防止孕妇转向其他地方寻求自己喜欢的医疗方式。第三章认为,综上所述,这些现象建立了这样一个法律基础:特别严厉地规范怀孕,并在法律和医学的幌子下提出了一个值得玩味的、有害的胎儿优先的道德观念。
最后,第四章探讨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监狱和监狱中处理COVID-19大流行的指导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挑战监禁条件的宪法诉讼。本章首先描述了对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机构应对大流行病的做法提出挑战的案例模式。在考虑这些要求时,该章认为,法院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发布的非正式指导意见给予了不当的过度司法尊重,而不是在紧迫的宪法问题上,也不是生死攸关的问题上,对此,法院应该负有责任。在详细描述了这一趋势之后,本章描述了这种程度不当的过度司法尊重是如何违背行政法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当行政机关行为必须经过相当多的程序并代表专业技术时,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的行为。CDC的前述指导方针并不符合多程序和专业性的要求。疾控中心的指导方针并没有以公共卫生为中心,而是将重点放在传统的监狱管理优先事项之上。鉴于此,第四章认为,司法上对这一机构行动的司法尊重是不当的,尤其以牺牲执行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为代价,并将这一责任交给了监狱管理人员,而不是公共卫生专家。
【参考文献】
1. <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 INTERSECTIONS IN HEALTHCARE AND LEGAL RIGHTS >[J], By The Harvard Law Review, The University of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134 · April 2021 · Number 6,2158-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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