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证据被仲裁决定不受理,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立法本意

时间:2021-10-26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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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证据被仲裁决定不受理,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立法本意

 

 

《劳动法》第97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5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构建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架构。

一、劳动争议仲裁是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有效地解决了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不少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程序得到有效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因而有效地减轻了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压力,确有其积极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程序应当遵守。

法律程序是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保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不当跳过任何一个争议解决程序,都可能损害其它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失去相应的程序性救济机会,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决定、裁定,视为完成了仲裁前置程序。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在坚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同时,还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坚持劳动争议仲裁系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系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实的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必须遵守该程序法规定。

2、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决定、裁定,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审理,作出什么结果,根据纪要意思,非当事人所能把握。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四、“春秋决狱”,借用“诉讼技巧”规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实质审理不宜被纵容。

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案件被劳动仲裁申请人刻意追求不予受理,借以“跳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实质处理,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甚至对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实尚不知情,该程序就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方式结束了。比如:

1、申请人定制“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人故意不提供证据、申请请求不明或者隐秘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等,使之不符合受理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成功“规避”了劳动争议程序的实质处理。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比前一种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更不具有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不能由申请人决定适用还是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此风不可长。

3、其他基于申请人主观意愿追求的“不予受理通知”情形。

上述诸般不予受理的危害显而易见:

1、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国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刻意“跳过”劳动仲裁程序 ,架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让劳动争议仲裁虚置,大量本应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化解的纠纷都不当集聚到了法院,增加了法院工作量。

顺便提一句,我们可能需要反思: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要刻意规避劳动仲裁,主动选择诉讼解决劳动争议。或许,造成这种局面,不全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错?

2、不可避免地剥夺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造成不公平。

被申请人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当然一方参与者,申请人“悄无声息”“偷偷地”地单方结束一个法律程序,当被申请人得知的时候,案件已经进入到了法院诉讼程序,这对被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可选程序,就不能任由申请人单方变相“选择”,更不能任由申请人决定被申请人的命运。

五、应当明确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承认“对于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乱象可能源于此。司法实践对未经实质仲裁程序审理,各地法院尺度不一,有默认的,有明确不予认可的。

我们或许可以仔细研究一下《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规定的“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纪要明显不包含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定制”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纪要规定的是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人“定制”的不予受理当然不是“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允许其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反而是申请人迫切需要和追求来的“不予受理”,也就不存在对该不予受理不服的问题,当然不能允许其向法院起诉。

让“坏人”便利,守规矩的人反而被繁琐程序所累是不正常现象,也是极其不公平的。所有方便“坏人”,为难“老实人”的做法都是不公平的,不应当默认和纵容。

六、建议明确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

如果无意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就应当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应允许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是否省略劳动争议仲裁实质审理。解决办法不外乎

1、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这一准司法裁判应当更加规范、严肃。

2、明确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法院受理与否。

标准明确了,争议就少了。

大费周章地探寻问题和寻求问题的解决机制,目的是确保法律对每个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案件的裁判结果把握在裁决者手里,而不是任由一方当事人随意决定其他各方当事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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