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钢管砸坏车,这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近日,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建筑钢管高空坠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郑某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上的小轿车被高空落下的钢管砸中,车辆后挡风玻璃、车顶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庆幸的是,当时郑某未在车内,亦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心有余悸的郑某随后报警,以查明这根“自由落体”运动的钢管来自何处。通过民警前期走访调查及监控核实,基本可以确定该钢管系街旁住宅楼顶加盖的临时建筑脱落的物件。之后,郑某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确定该建筑物全体业主的身份,由于无法确定脱落钢管的临时建筑系何人搭建,遂将15户共14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6000余元。
调解现场:
由于该案被告人数众多,意见分歧大,诉前调解难以开展。开庭当天,绝大部分的业主都到庭应诉,大都情绪激动、忿忿不平。承办法官见状,决定暂缓开庭,先组织庭前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对大家为何成为了被告进行解释,并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强调若能够明确证明该临时建筑的具体搭建人身份,且可以证明本人坚决反对搭建、未通过搭建而受益并已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还通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本案车损金额不足万元”、“尽快安排处置临时建筑避免后患”等角度打动被告。
最终,大家都心平气和地接受了调解,并当场向原告郑某支付了调解款。该案后以原告撤诉结案,圆满解决。
近些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财物受损及过往行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该损害结果相对较严重,所以法律对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提出了更严格的责任要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条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除非能证明其确无过错,否则推定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应依法合规地利用,不得违法搭建,日常加强管理,排除安全隐患,确已发生损害后果的,及时给予赔偿,减少矛盾纠纷。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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