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长谈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时间:2024-03-22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最高检检察长谈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要依法追究刑责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最高检)

 最高检检察长谈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jpg

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到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调研(来源:高检网)

 

网友热评:

1. 少年犯罪应从校园霸凌开始,校园霸凌应零容忍。

2. 现在孩子犯法年龄越来越小,应该反思;不能让好孩子死的那么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未成年法保护不是用来保护故意犯法孩子。

3.我觉得只要恶意杀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跟年龄没有关系,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未成年惨案的发生。

4. 关于邯郸这件事,我们每个人能做到的其实不多。但从过往的一些典型案件来看,民意的大势所趋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走向和推进效率,每个人的力量汇聚在一起,还是可以改变一些事情。

5. 现在的未成年可和以前的未成年有大不同,真的要改一改这个未成年法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年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所涉犯罪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受害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

 

2.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制定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我国少年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以及统一追诉标准,从而达到防止错诉的社会效果。这一条款通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体现,限制了对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强化了对涉重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又强调了公正司法的理想状态,通过确保只有适合条件的案件才能被追诉,有效防止了错诉,实现了司法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