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与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4-04-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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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平台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新形势带来了新问题,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什么是新就业形态?

 

就业形态主要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凭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行劳动者与服务消费需求大规模、大范围的组织、调配、任务分派等活动,实现劳动者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就业形态,其典型特征是“互联网+就业”“平台+个人”的就业形式,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的特点。

 骑手与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640.jpg

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相比,新就业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哪些特征?

 

1.诉讼主体多元,确认劳动关系成难点;

2.平台利用格式条款免责,劳动者保障不足;

3.证据趋向数字化,劳动者维权困难;

4.个案情况差异大,裁判尺度统一困难。

 

骑手与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高某与某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了《承揽合作协议》,按照分公司指示在某平台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工作中,高某通过平台派送或站点分派承接外卖订单,报酬以实际完成订单数为准,无固定工资。工资实际由某物流总公司发放,每月要扣除150元风险管理费用,物流总公司还为高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高某于一次送单时受伤,为申请工伤,高某要求与物流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物流总公司认为,根据其下属物流分公司与高某签署的《承揽合作协议》,高某从事外卖派送系履行承揽合同义务,除此之外,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物流总公司也未曾给高某缴纳社保,因而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确认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关键和重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高某作为骑手,就其提供劳动、根据管理规则及站点要求从事相应工作、取得工资报酬等劳动关系特征,均可从承揽合作协议中印证,由此表明高某接受物流北京分公司的管理,高某的具体工作虽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但物流北京分公司系高某具体管理的实施者、工作成果的归属者。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承揽合作协议的甲方系物流北京分公司。首先,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次,根据物流总公司为高某发放薪资及投保雇主责任险等行为来看,在物流总、分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高某基于实际情况,其有理由相信在实际工作中受物流总公司管理。综上,法院认定,高某与物流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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