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
一、什么是借贷式诈骗?
1.借款原因是捏造的
以买房买车、家人生病、生意周转等名义,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借款。但实际上,这些被借来的钱、很多被借款人用于别的特殊用途或者借新还旧了,采用以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借钱的,就可能涉嫌诈骗。
2.没能力还依然借钱的
比如说,明知道自己身上没有钱,又欠了一屁股债,根本还不起,还到处借钱的,也可能涉嫌诈骗。这种人一般都抱着“债多不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心态,在借钱的时候就抱着“不还”的打算。
3.借钱后玩失踪的
比如说,在借钱后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找不到人、更甚于全家搬离。这些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可能涉嫌“诈骗”。
二、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
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诈骗罪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间借贷行为没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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