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0-22 17:46:14 来源:好律师

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本案是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的暴恐案,请看,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


张家港刑事律师.jpg

(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法律链接】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了解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曹辉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您的疑难、大案、要案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决之门!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