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这些“囧”事,你碰到过吗?
结婚乃人生大事之一,预定酒店、举行婚宴、拍照录像等都是婚礼的重要环节,一旦出现纰漏,可能会给人生带来难以弥补的遗憾。在婚庆各环节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例为例,提醒广大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注意“防雷”。
预定酒店被截胡,获赔双倍定金
郑先生打算于29年3月10日与王女士结婚,提前9个月与酒店签订《婚宴合同》预定婚宴,双方约定餐费标准为4688元/桌,预订桌数是14桌,打折后合同总额为元,婚宴定金为元。29年2月24日,当郑先生再次与酒店确认婚宴地点及日期时,被告知由于酒店工作人员失误,未能为郑先生成功预订29年3月10日的婚宴场地。因临近婚期,郑先生被迫无奈以高出原预计的婚宴金额,预定了其他酒店,新酒店的婚宴费用是5888元/桌。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婚宴费用损失、婚庆费用损失、婚宴请帖费用损、交通费用损失、房费差价损失、律师费共计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酒店疏忽导致郑先生未能成功预订婚宴,构成违约,郑先生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予以支持。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超过只能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关于婚宴费用损失的问题,郑先生在原酒店预订较低标准婚宴,在新酒店定较高标准婚宴,出于公平考虑,对婚宴标准亦采用较低标准予以判定。关于婚庆费用损失的问题,郑先生仅提交了报价单和收据,不能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对郑先生要求赔偿婚宴请帖费用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交通费、房费差价损失及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返还郑先生双倍定金元,预付款7136元,婚宴费用损失9800元,婚宴请帖费用损失536.4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准备结婚的新人常需要提前很长时间预定婚宴酒店,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定金成为较为常见的方式。从性质上说,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形式上说,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选择婚宴酒店时,应注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果涉及到定金的适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性质,以区别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宴场所被拆除获赔违约金
27年12月,于先生和李女士与酒店签订宴会协议,约定酒店于28年10月28日为其提供一站式婚礼服务,合同总金额为元,其中定金为婚礼总金额的30%。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协议,应按协议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28年5月11日,于先生和李女士到婚礼堂现场查看情况,发现用于举办婚礼的婚宴礼厅已被拆除,酒店无法按期提供合同约定的婚礼服务场所,后酒店退回两人已支付的定金。于先生和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期间,酒店因其单方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履行地点为于先生和李女士提供婚庆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尽管于先生和李女士起诉酒店支付违约金符合约定,但因酒店对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要求予以减少,而于先生和李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酒店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考虑酒店已在合同履约前4个多月,即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等客观事实,法院酌情确定酒店赔偿于先生和李女士合同违约金.6元。
【法官提醒】
提供特定的婚宴场所是婚庆服务合同中的重要义务,如婚庆公司无法按时按地提供约定的服务,即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上述案件中,于先生和李女士即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未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婚庆合同时,建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细致的约定,并明确何种情况构成违约及具体的违约责任。日后若产生纠纷,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可视情况选择适用其一,不能同时主张。
婚礼录像被弄丢获赔精神抚慰金
董先生和张小姐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协议书,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结婚庆典的主持、化妆、摄像、婚车、婚礼用品等事项。在婚庆结束3个月内,董先生和张小姐多次询问婚庆摄像的光盘是否制作完成,婚庆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经再三催促,婚庆公司终于告知董先生和张小姐婚庆的录像带丢失无法找回。董先生和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请求婚庆公司赔偿婚庆摄像费用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经法院释明,董先生和张小姐选择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婚庆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未能完成约定的婚庆DVD服务,导致无法交付录影带,应对其丢失录像带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婚庆现场录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该录像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永久性灭失,故董先生和张小姐应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官提醒】
在信息时代,选择婚庆公司摄像记录婚礼过程,已经成为很多新人的必选服务。婚礼录像能记录并留存难忘瞬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如服务提供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录像,势必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当服务提供方违约时,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范围来判定责任。
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在履行婚庆服务合同时对方发生违约,可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视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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