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恶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处理

时间:2019-11-25 12:07:48 来源:好律师

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想辞退一些员工,但没有合法道德理由,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最后选择恶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来“逼”员工“自愿主动离职”或不服从单位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下面就这个问题具体进行阐述一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工作的地点,这个地点尽量要细化,以免发生纠纷。 其次,调动工作岗位应当是劳动者所熟悉的工作岗位,而且不能伴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并且不能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另外,企业是否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变更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要怎么安排员工和调换员工岗位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员工也必须服从。事实却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企业有权单方变更的情形之外,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实务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变更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劳动合同将这种事后的协商变成事前的协商,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和具体,才能合法有效,要使劳动者能够预知到某种具体情形出现后,其工作岗位将发生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如果条款约定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变通,即虽然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该变更将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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