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保障职工依法维权
案情回放
只有初中文化的小陈从甘肃来到沈阳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在沈阳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今年4月份,小陈在一家灯具城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陈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工作时间为8个月,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为每小时8元。工作2个月零2周后,由于家里发生变故,小陈急需用钱,要求灯具城支付这2周的工资。但灯具城以未到月末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小陈无奈之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灯具城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小陈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来到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律师说法
小陈辞职,灯具城无权拒绝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建伟给了小陈以下答复:
1、根据2014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灯具城与小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小时10元,低于13元,违反了规定,应当在结算工资时补足。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灯具城与小陈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个月”为无效条款,小陈可以主张该“试用期”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正常工资。
3、《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小陈要求辞职时,灯具城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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