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不法行为有哪些?疫情期间什么是违法行为?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由于很容易受到感染,所以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一个人不守规则、不配合防控要求,可能会导致疫情大面积扩散,让防控工作付之东流。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这不仅是政府部门和医护人员的事,而且是我们全体公民应有的责任,疫情防控关系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那么疫情防控期间不法行为有哪些?疫情期间什么是违法行为?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要依法严惩10类违法犯罪!
1.拒绝隔离还去公共场所。
不论是出于恐惧,或者是心存侥幸,故意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治疗,都是害人害己。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名确诊患者被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对医护人员吐口水、暴力伤医。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制售假口罩卖抗疫假药。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4.囤积牟利、哄抬物价。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假借疫情诈骗。
疫情之下,趁火打劫。一些诈骗手段陆续现形:假借卖口罩、“献爱心”捐款、推销防疫新药、退票改签等方式,实施诈骗之实。
6.造谣传谣。
疫情防控工作紧张,各类虚假疫情消息、随意编造的谣言却满天飞,俨然成为疫情防控的一道阻碍。
7.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地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被处理。
8.挖机断路、破坏交通设施。
巨石堵路、挖机断路……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的封路手段层出不穷,被称为“硬核抗疫”。出发点当然是为了防止疫情蔓延,但破坏交通设施可是违法犯罪行为哦。
9.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不仅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野生动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也将面临严惩。
10.妨害疫情防控。
《意见》规定
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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