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撞人者被判故意杀人罪

时间:2020-06-09 19:11:5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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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消息,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苏句容一患癌女子求朋友开车撞死自己”一案,经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庭审,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害人吴某2008年因患癌症进行了手术治疗及长期的化疗,但癌症晚期且术后出现转移,其因不堪忍受病痛,曾于2017年5月在家中服农药自杀,及时被家人发现得到救治。后吴某多次请求其丈夫王某及朋友徐某某帮助其自杀,摆脱病痛的折磨。
经多次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最终答应了吴某的请求,并经商量后,于2017年6月15日晚20时许在约定的地点由徐某某开车对吴某实施了撞击。案发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吴某及其家人于6月17日主动要求出院,19日凌晨吴某死于家中。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癌症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其被车辆撞击所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被查获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吴某系共同犯罪,且属犯罪未遂。
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均表示无异议,但认为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能对两名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社区调查表明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二、本案涉及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概念:“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中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中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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