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需要归还吗?
案情
2012年,家在吉林的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家在江苏的陈某,相互熟悉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徐某来到江苏生活。后陈某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3月分别向徐某借款3万元、13.7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19.7万元。三笔借款均有陈某出具的借条。2018年3月17日,陈某向徐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总借条。
双方恋爱多年后,于201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后徐某在一场火灾中被烧伤,到韩国进行治疗。徐某感觉陈某对自己不关心,也不为其支付医疗费,甚是伤心。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现场
此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属实,借款的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此案借贷关系是否属实?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四张。被告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属于合伙投资款,并且其已经偿还了13万余元,认为最多欠8万元,对此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被告之所以于2018年3月17日书写借条,是因为原告答应结婚。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被告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
对于借款由19.7万元如何变成借款20万元事项,原告解释说,借款多年未还,双方约定3000元作为利息,就书写了20万元的借条,并未支付其他利息。而且自己也未就其余的三张借条起诉,而是作为证明20万元借款的证据。
原告说,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自己婚后也没有挣钱,一直在韩国治疗烧伤,都是由女儿支付。至于被告是否挣钱,自己不知道,而且被告婚后取得的收入,她也不要求分割。
原告控诉被告对其实施家暴,将其烧伤
尽管此案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对复杂,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要双方能够和好,那么夫妻之间也不会为此事对簿公堂。被告表示愿意调解,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告明确表示,除非被告能够归还借款,否则不同意调解,因为其迫切需要资金治疗、生活。
原告还陈述,婚后自己想离家去居住在韩国的女儿处生活,但被告不同意,并将原告的护照拿走准备烧掉,双方在争抢的过程中,不慎造成自己烧伤。其不仅要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还将起诉要求离婚。
判决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只欠8万元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万元。
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
法院还认为,原告遭受不幸的婚姻,身体又被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照顾。作为丈夫的被告本应积极地帮助原告治疗,照顾其生活,但被告不仅不帮助治疗、不给付医疗费用,也不照顾其生活,甚至之前欠原告的婚前借款也不归还,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原告因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扶养,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债务,原告也可以妻子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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