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时间:2020-06-09 19:36: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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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田某为某小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其购买该小区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向田某赔偿,赔偿款予以折抵田某的物业费。此后,田某房屋再次漏水,其因多次向物业公司寻求解决未果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田某交纳物业费。田某以物业公司未为其解决房屋漏水问题以及物业服务存在诸多瑕疵为由拒绝交纳。近日,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物业公司与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最终维持一审酌减物业费的判决结果。
2011年6月,田某(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为涉诉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田某未交纳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田某主张,其原系涉案小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按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约定,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都要求业主找物业公司先行处理,否则不予处理,而且对于5000元以下的赔偿,物业公司有权自主决定,现物业公司未对田某房屋漏水问题予以解决,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职责,而且物业公司还存在诸多服务瑕疵,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为证明其主张,田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小区照片、维修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应向物业公司交纳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但鉴于物业公司为田某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酌减百分之十的物业费。
【裁判要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物业公司与田某于2011年6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可知,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为田某提供了物业服务,田某应依约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关于物业费的数额及违约金,由双方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可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审法院据此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持,并对其主张的物业费酌减百分之十,并无不当。田某上诉所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与相关责任者另行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文章来源:普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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