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应该属于谁?
案情回顾
婚前,邓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简称1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5个多月后,邓某与郝某结婚。
结婚后过了1个多月,邓某又全款买了一套房(简称住房2),仅登记在自己名下。
在6年后的结婚纪念日后一天,法院判决准予俩人离婚。1住房和2住房都归邓某所有。
离婚后,郝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郝某认可1住房系被告邓某的个人财产,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共计100800元,邓某应支付自己一半的按揭款。
2、2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
本案争议与解决
郝某要求邓某支付1住房的一半按揭贷款(50400元)是没毛病的。但是2住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
1、《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郝某有权要求邓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2、庭审中,邓某为了证明2住房是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该住房是个人财产,举示其名下银行帐号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进账单第一联(代贷方传票)及其母亲罗某名下的账户明细等证据。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邓某能够证明2住房的购买款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郝某没有举证证明2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郝某要求共同分割2住房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评析
1、婚后财产全部是由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成的认定
无论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化,例如由婚前货币财产转化为婚后固定财产(所有权需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或者由婚前固定财产转化为婚后货币财产,其财产性质是不变的,仍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后财产有一部分是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成的认定
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物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还需充分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婚后新购买财产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最重要的就是能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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