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法庭上可以翻供吗?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证人是证言产生的前提,证言是证人的思维活动的产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从而影响到证言的真实性。罗爷法律解释:由于目前对证人出庭作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有限的,难以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所以会因为一些外界影响而导致证人翻供现象也是很正常的。
第一,害怕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
罗爷法律解释:虽然《刑法》第308条规定了对证人打击报复罪,但这只是诉讼结束后制裁被告人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变相报复,总是具有事后性,因而,难以消除证人对被告人一方的畏惧心理。一个本可与此无关的人,却平白“惹祸”上身,势必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再加上被告人一方对其施加压力,在受到威胁、恐吓等情况下,证人就很容易翻证。
第二,由于人情因素、亲情因素等各种社会关系对证人的影响,导致证人在庭前所作证词与在庭上所作证词不一致。
当某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就会动用各路人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找到对被告人一方不利的证人,对其作“动员”,而证人往往基于上述“关系网”的影响,加之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就会出现庭前所作证词与在庭上所作证词不一致的现象。
第三,证人作证能力、所处的环境,也往往会造成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
证人作证能力包括: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证人只有真实、清楚地表达,才能让司法人员不产生误解。这种能力直接关系到庭前证词与当庭证词的一致性。同时证人在作证时的临场发挥也是至关重要的,如何能清楚地表述所感知的事实,而不使所述的事实前后矛盾,这是证人作证能力三要素中非常关键的要素。此外,证人所处的环境也是影响其作证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证人是在黑夜的环境中感知案件事实的,那么在部分情节上是有局限的,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下,其证词极易随波逐流,前后不一致所在难免,这就需要认真地分析并慎重地加以采信。
第四,单位领导害怕承担责任,当庭违心作假证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此种现象通常发生在贪污贿赂等案件中,一般都是由于本单位的财会制度混乱、监督管理不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被告人贪污、挪用公款等阴谋才能得逞。如果本单位的副职或其他下属犯了罪,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必将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因此,个别领导为了减少自己负连带责任的风险,便会丧失原则当庭违心作假证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与证人串通导致证人翻证。
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与亲属及证人接触,加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使被告人和证人没有时间和胆量串通,也就无法翻供、翻证。但是当被告人一旦被取保候审,这就给其与证人接触创造了机会、提供了时间,被告人就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与证人串通。实践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翻供、翻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第六,在“一供一证”的受贿案件中,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行贿人容易翻证。
在职务犯罪的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往往是“一对一”的证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受贿人和行贿人都是相应犯罪的主体。但在受贿人被处理的多、而行贿人被处理的少的现实面前,行贿人往往成为受贿案件中唯一的关键证人,他的证言对被告人的定罪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就使得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抓住这一关键证人而大做文章。行贿人在案件到了开庭审理的关键环节,往往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出庭作伪证,给指控受贿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七,其他因素,如取证手段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等。由于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司法手段的落后,在庭前取证中,有时可能会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在当庭作证时,这些外部干扰因素一旦被消除,证人所做出的证词随即与庭前的证词不一致。
中国是一个人情关系很重的国家,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任何一件事情,通过各种途径,总能与某人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被告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因来分析证人翻供的原因来找到更好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也可以直接委托好律师网法律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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