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直呼不敢娶:彩礼一般给多少?

时间:2020-06-20 19:47:3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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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高昂的结婚成本,很多适龄小伙直呼不敢娶!

让人不禁疑问:彩礼一般给多少?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又是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由于结婚彩礼并不是法定的,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本文深圳婚姻律师为您介绍婚姻法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并解答结婚彩礼的相关问题。

一、婚姻法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订婚的彩礼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成婚,彩礼的问题就会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会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 “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造成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二、新婚姻法中的彩礼问题

1. 问题: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解答: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2. 问题:彩礼返还额度如何认定?结合哪些因素考虑?

解答:彩礼返还额度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公平原则,部分或全部返还。

3. 问题: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解答:筹备婚礼是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这一费用用于宴请亲友,故不得要求返还。

4. 问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如何处理已举办结婚仪式而且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

解答: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倘若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彩礼一般给多少,国家法律均未进行规定。但关于婚姻法,人民法院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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