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向丈夫借钱,离婚后是否应该偿还?
【案情简介】
姜先生与宋女士于2008年相识并相恋。在恋爱期间,宋女士以手头紧为由向姜先生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08年底,姜先生与宋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11月份,姜先生与宋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同年12月份,姜先生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借款10万元。并委托深圳专门处理婚姻案件的律师文律师为代理人。
【争执焦点】
宋女士认为:其与姜先生结婚后,双方产生的财产已经混同,此笔钱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姜先生的诉讼请求应该驳回。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认为:姜先生与宋女士结婚并不产生债的混同,姜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姜先生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庭审辩论】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认为,结婚产生债的混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另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算终止,也就是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本案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好像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姜先生与宋女士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姜先生和宋女士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因此,结婚并不是债权债务发生混同的原因。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这里,婚前的财产当然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即姜先生与宋女士结婚不能产生债的混同。
……
【判决结果】
判决宋女士向姜先生还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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