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分析及获赔案例
导读: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劳动者反而有利,那么,具体怎么有利呢?
案例介绍:
周某于2016年9月10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并交纳培训押金1000元,在培训一周后开始上班,从事技师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小时提成从70元到110元不等的价格计(无底薪),甲公司没有为周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7年4月,因周某违规交易被发现,公司要求周某于2017年4月11日辞职并不发放当月工资,周某口头同意辞职但是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并退还押金,双方发生争议。后朱某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劳监大队的协调下,公司发放了朱某2017年4月份工资,在未退还押金的情况下要求周某写收据证明已收到押金。周某对于押金一事一直耿耿于怀,偶然情况下咨询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并委托文开齐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7年4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万余元,并退还押金1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需要支付及其期限和基数问题。
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化成为一个强制性规定,且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自2016年9月10日起公司方与周某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应在一个月之内(即2016年10月10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支付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且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2017年4月11日,共计6个月。
公司代理人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应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理由是:周某实行计件工资,其每月劳动报酬已包括了加班时间的报酬,按照广州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计件工资的标准工时工资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文开齐律师抓住了另一个关键点,即2012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颁发,该会议纪要第14条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进行了详细规定,依据该规定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为周某相应月份的提成工资总额。
本案经过庭审后,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周某2016年月10日-2017年4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276.86元。
【专家提醒】
劳动合同的签订本是一个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但因一些用人单位一直对于劳动管理漠视或是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误解,如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就告不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就得买社保等,故一旦劳动者离职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就会连带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并告上。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正确看待劳动合同签订责任,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责任。简单而言,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只有华山一路而无其他任何捷径可循。
劳动合同签订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现实中也经常出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但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构成用人单位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且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超过一个月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除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还可以解决劳动报酬、工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问题,为避免更多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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