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的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自2020年2月9日之后依然难以正常开工的,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
时间:2020-06-16 20:31:5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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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企业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提问:我们2月9后之后一直休息在家,单位没复工,一直到3月14号单位才复工,这期间工资发给我们了,但是要还班,倒欠单位班,让我们用休息时间加班还给他,请问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不合理。
以上海为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 仅是针对各类型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不得提前复工,并非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还是延长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3) 延迟复工并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后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工资照发;
4)不得提前复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政策。
那么针对这一系列的通知,作为企业运营职能管理人员应该如何把控放假时间、薪酬核算以及相关情况的处理呢?针对一些重点问题为大家进行简明扼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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