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否支付加班费?

时间:2020-06-16 20:33: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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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特殊工时制,指劳动者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对于该类员工,用人单位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定其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其休息,只是休息的时间和方式可以与标准工时制下不同罢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没有加班费,但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时,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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